申请人:东莞市钰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作者:yabo鸭脖集团  日期:2026-02-12  浏览:  来源:yabo.com

  申请人:东莞市钰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新四黄塘路40号1号楼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13.

  申请人东莞市钰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钰铺公司)申请钰镛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收到申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院于2025年12月8日向钰镛公司发出书面审查告知书,钰镛公司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钰镛公司系于2011年8月9日在东莞市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新四黄塘路40号1号楼102室,法定代表人为吴杰,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0万元。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捷荣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钰镛公司[案号(2025)粤1973执5135号],执行标的为14692.2元。在本院受理的钰镛公司执行案件中,本院查封和处置钰铺公司的资产情况如下:拍卖了钰镛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一批,拍卖价款为606725元,扣除评估费6067元、网拍服务费6167元、工人工资368161.66元、总诉讼费2957.48元、总执行费4893元、剩余款196478.86元。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钰铺公司还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而根据本院掌握的情况,截至2025年8月5日,钰铺公司在本院的执行案件涉及的债务为1367797.48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本案中,钰镛公司现查明的资产总额为196478.86元,而本院已掌握的已申请执行债务就达到了1367797.48元。钰铺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中“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符合破产条件。申请人钰铺公司即是执行案件的债务人,在钰铺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经钰镛公司申请,执行部门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本院认为,钰镛公司申请破产清算,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东莞市钰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对东莞市钰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五百一十一条: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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